【交通安全普法】 蓬安一摩托车经过十字路口未让右先直行,负主责
2025年1月1日,汪某某驾驶川R****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谢某某,从蓬安县金溪镇往滨河国际小区方向行驶。当日12时50分许,行驶至铧厂路水墨铭门十字路口时,撞到从右侧路口驶出的由盘某某驾驶的川R***D号小型轿车,造成汪某某、谢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驾驶人汪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谢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编辑:景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