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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公安局森警大队“百日攻坚”连续查获3起非法捕捞案
www.pa.nanchongpeace.gov.cn 】 【 2022-08-18 17:44:14 】 【 来源:南充蓬安政法长安网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蓬安县公安局森警大队不断强化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涉生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森警大队联合金溪派出所及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多次联合执法,先后破获3起非法捕捞案件,抓获嫌疑人4人,收缴禁用渔具2副,渔获物10余斤。


  2022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姚某某在蓬安县嘉陵江支流清溪河相如街道办椽子垃村段在使用禁用的渔具“搬罾”实施非法捕捞的行为,捕获鲫鱼、“条子”等渔获物”,后被公安、渔政联合执法组现场查获,现案件正在侦办中。


  2022年7月28日晚,陈某某伙同蒋某在嘉陵江蓬安县金溪镇俞家坝村一组河段的河坝边,使用活泥鳅在嘉陵江中钓鱼,钓到黄辣丁一条、蛙鱼一条、石板条一条,后被在该河段开展联合执法的公安、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查获。经蓬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陈家杰、蒋康使用活泥鳅的捕捞方法为活饵钓鱼,属禁用的捕捞方法,因陈某某伙同蒋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在禁渔期、禁渔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生态水环境。


编辑:唐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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